1.GATT的基本规则
(1)GATT第1条和第3条:非歧视与相同产品。非歧视原则包含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要求一成员方不得:①对来源于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进行歧视,即给予他们最惠国待遇;②对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外国产品进行歧视,即给予国民待遇。
非歧视原则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即首先认定争议中的产品与国内产品或其他外国产品是否属于“相同产品”,如果属于,则进一步判断该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是否比相同产品低。
在欧共体石棉案中,该案涉及为规范石棉或石棉产品对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危险而禁止进口、销售和使用石棉的措施。加拿大作为原告需要证明从加拿大出口到法国的含有石棉的产品与法国国内的替代产品(聚乙烯基和酒精纤维,纤维素和玻璃纤维)是否相同,以及法国国内法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比国内产品低。专家组认定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是相同产品。[17]然而,上诉机构推翻该裁定,并指出专家组在考虑“相同产品”时应考虑几个标准,包括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两种产品对健康的危险。[18]在美国汽油案中,专家组认定美国为了减少空气污染而制定的调整汽油组成成分和排放效果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进口汽油享受不到国产汽油所能享受的有利销售条件。从而,专家组认定进口汽油比国内汽油的待遇低。[19]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结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