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军内调解的适用。(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2)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是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如果军人配偶坚决不同意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不适用军内调解程序。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