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法律问题
尽管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美国认为中国的法律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事实上妨碍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地方,美国提出的法律问题如下。
第一,中国的刑法对盗版和商标侵权行为设置了刑事检控的“门槛”,而这些“门槛”使一些已经达到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免于刑事追诉和处罚。比如中国规定500份以上的盗版才会受到刑事检控,对于假冒商标和盗版提起刑事诉讼的起点是5万元,这大大高于盗窃罪的标准。
第二,在中国的海关制度中,对罚没的侵权品的处理不符合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美国认为,只要去除了侵权的商标中国的海关似乎就会同意将这些侵权产品投入流通市场。这样的制度对假冒产品的生产及贸易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第三,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未经官方许可出版或发行的作品,没有提供版权法上的保护。
(三)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法律问题的分析
1.关于刑事“门槛”问题
美国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申诉的依据是《TRIPS协定》第61条,该条要求全体成员至少应对故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盗版的情况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处,处罚应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当。可见,第61条只是原则性规定,要求成员对“构成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而且处罚要具有“震慑作用”,并且“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当”,并没有也不可能具体规定构成犯罪的起点。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商业规模”的解释问题,而如何界定“商业规模”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全球适用的标准,更不可能把美国的标准强加给中国。它应该是按照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由成员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且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的标准。至于美国提出的中国假冒商标和盗版定罪的起点大大高于盗窃罪的起点,似乎有偷换概念之嫌。因为在盗窃行为中,盗窃财物的价值就是盗窃者的非法获利,也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但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中的非法经营额不是行为人非法获利的数额,也不是权利所有人的实际损失,这种简单比较涉案金额的做法是有失公允的。